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经资讯 > 财经政策 >
文章正文

浙江放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

     可以向本市范围内的小贷公司进行资金调剂拆借,可以用回购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对于一直在喊“渴”的浙江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

  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引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行为,浙江省工商局正式出台业内首个《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式做了新规定,并要求须向工商部门如实申报融资信息,规范开展融资操作。

  同时,《暂行办法》对于违规融资的处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小贷公司违规经营将受重罚。

  171家小贷公司,可贷资金仅24亿

  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2011年贷款余额约14万笔,总额56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

  缺钱是浙江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一个普遍难题。截至2011年10月的一项统计显示,全省171家小额贷款公司,账面可贷资金仅为24亿元。“这意味着,可贷资金平均到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只有1400万元。”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而按照相关规定,此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余额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50%的银行融资和股东借款。

  新的《暂行办法》对融资方式做了新规定,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一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二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三是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四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五是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其中,按第一、二、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方式进行融资的,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

  《暂行办法》规定,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剂拆借,并应在调剂拆借资金到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借入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暂行办法》也规定了首次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以及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条件。

  “办法规定便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开展,有效扩大资金来源,为突破融资难题创造有利条件。”业内人士表示。

  有放有收:小贷公司违规经营将受重罚

  据悉,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于违规融资的处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小贷公司业务发展的行政监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暂行办法》明确了我们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实施监管中的重点是: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融资的信息申报是否真实、充分和及时;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融资对象、利率和融资规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约定的利率和正常融资费用外,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支付或变相支付额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行为。”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在融资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约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二是设置风险警示,下调企业信用等级;三是进行全省通报,暂停融资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四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五是向地方政府报告并提出监管意见。

  工商部门强调,对于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规、危害地区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融资行为,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工商部门还可以提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暂停试点资格,责令整改;二是启动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退出机制;三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周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