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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遏制银行放贷冲动新规 比国际标准更严格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新标准主要包括: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将商业银行杠杆率定为4%;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等等。

新标准出台有着怎样的背景?对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指标,我们的“新标准”似乎较“严”,为什么要自我加压?新监管框架下,传统经营模式将遇到怎样的挑战?对实体经济有多大影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和业内专家。

新标准是“后危机时代”银行转方式的主动作为

为什么要出台新的监管标准?

“这既是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履行承诺,也是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的主动作为。”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方向,全面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上批准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这一协议大幅提高了对银行资本、流动性的监管标准,强化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巴塞尔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已承诺实施,我国作为成员国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突破,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但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业体制、机制建设依然处于发展初期,行业风险管理的基础并不稳固,过分倚重信贷增长、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不尽合理,经营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尚有待提升。”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指出,新标准可以促进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国内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与‘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总体要求也是一致的。早准备,尽快形成刚性约束,有助于银行业在保持自身健康发展的同时,持续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连平认为,“这是主动作为,既接轨国际标准,也符合国情。”

“中国标准”稍严于“国际标准”,让监管更具约束力

新监管标准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高0.5个百分点。二是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而我国将杠杆率标准确定为4%。此外,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底达标;而国内新监管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

为什么“中国标准”比“国际标准”更严格、更紧迫呢?

在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监管方面,此次银监会出台的标准与巴塞尔协议大体一致,与国内现行的标准基本一致。“部分标准略有‘提高’,是基于国内银行业实际为增强监管有效性的现实选择。目前国内各类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都高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将最低标准从4.5%提高到5%不会对银行产生很大压力’。”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新监管标准需要对银行的规模扩张以及风险管控形成有效约束,否则就没有意义。”

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统计表明,西方银行杠杆率约为2%,94家国际化大银行的杠杠率平均为2.7%。“巴塞尔协议将杠杆率定为3%很大程度上是妥协的结果。”银监会这位负责人说,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银行的杠杆率超过4%,银行体系杠杆倍数25倍左右;但近年来商业银行杠杆倍数有所上升,为防止杠杆率的不断积累,将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4%,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短期内欧美大型银行仍面临较大资本缺口,缺口高达几千亿美元,需要较长时间筹集资金、调整经营。同时欧美经济前景尚不明朗,尽快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拖累经济复苏的进程。而我国新标准过渡期较‘短’,是因为国内银行业已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这位负责人说。

连平认为,国内监管标准适当“超前”,有助于提升国内大型银行的评级和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有助于中国银行业引领国际银行业发展方向,为我们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从国际范围来看,中国新监管标准并不高于其他所有国家和地区。巴西、瑞典等国正在拟定的新监管标准都高于我国,瑞士监管当局明确要求两家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9%,其中普通股充足率要达到10.5%,比我们高得多、严得多;从历史上看,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都高于国际标准;就实施时间表而言,虽然巴塞尔委员会要求2018年底达标,但市场的力量将推动大多数银行提前达标,国际化大银行的实际达标时限都将不同程度地提前。”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补充说。

加大银行“补血”压力,完善银行“造血”机制

5月9日,中国银行公告称,该行近日获银监会批准,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320亿元的次级债券。

按照新的监管标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得低于11.5%。经过2009年、2010年的信贷猛增,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四大行的资本充足率均较上年末有所下降,其中农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已经下降到11.4%,低于监管底线。

中行此次发债,是迫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上调后的“补血”行为吗?新标准会对国内银行业的发展产生哪些影响?

中行战略发展部副经理宗良认为,实施新规后,大行达标问题不大,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或将提高0.5%,一定程度上存在融资要求。

“新监管标准将推动国内银行转变高速扩张的发展方式,资本要求上升的幅度将有所降低;国内银行的盈利能力较强,实施更严格的资本监管后,银行将主要通过内部积累的方式满足资本要求。据初步测算,为达到新标准,未来几年国内银行业每年需要外部融资规模不会超过近几年的平均水平;随着国内资本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银行补充资本不会对国内资本市场产生较大冲击。”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

“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约束和流动性监管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信贷高速扩张造成的潜在信用风险,从长远看,是确保银行稳健发展的必须举措。”连平认为,中国银行业的业务模式以信贷为主,新监管标准下信贷高速扩张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逆周期超额资本和动态拨备调整制度使得银行经营的周期性波动降低,业绩增长更为稳定,与此同时,因其大大提高了银行信贷规模扩张的成本——贷款增速越快,信贷成本越高,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贷款过快增长,迫使商业银行必须从规模扩张型发展转向质量效益型发展,大力发展低资本消耗的业务,包括中间业务、资金业务、零售业务等,实现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型。”连平认为,新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工具会考验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和补充、风险控制、业务创新以及盈利四个方面的能力。

“新标准实施将推动银行优化业务结构、降低资本消耗。”银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接下来监管部门还会跟进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修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风险流动性管理指引”,出台“杠杆率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等等,完善监管框架,引导中国银行业走上“约束优先、理性扩张”的科学发展道路。

对实体经济影响可预见、可控制

新的银行监管标准将影响银行经营行为特别是信贷投放水平,会不会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研究报告称,就全球总体而言,银行普通股(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1个百分点,18个季度以后GDP向下偏离基准水平的最大幅度为0.19%。从国内情况来看,由于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了新监管标准,短期内上调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对实体经济影响十分有限。”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指出,2005年到2009年,国内银行信贷投放量年均增长20%,2009年达到了33%。“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GDP年均增长7%的要求,把信贷增速控制在年均增长13%至15%是比较合理的水平。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银行信贷的快速扩张,会助长经济‘泡沫’,不利于‘调结构、转方式’这一战略的推进。这是实施新监管标准的目标之一。”

“市场担心,银行通过外部融资补充资本金,会影响股市。我们做过测算,未来两年,包括A股、H股在内,银行股权融资规模在2000亿元左右,对股市冲击不大。”连平说。

“商业银行选择何种方式补充资本不仅取决于银行自身的意愿,而且要与资本市场供给能力相匹配,并且需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这位负责人指出,新的监管标准对实体经济利在长远。“新标准要求银行走质量效益的增长之路,其中重要一点是调整业务结构。不能再过分倚重期限长、集中度高、风险权重大的大企业贷款等资本消耗性业务,而是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中间业务这类资本消耗低的优质业务,更好地发挥银行业在促消费、惠民生、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

新标准对银行业以及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但专家指出,短期内要注意灵活掌控、配套完善。

——首先要考虑政策叠加效应。连平认为,在实施新标准的过程中,监管层要考虑到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压力。“对动态拨备率的使用必须灵活有度;而货币政策收紧也要兼顾监管加强以及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带来的压力。”

——各监管指标之间也要合理呼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杠杆率、资本充足率、流动率和拨备覆盖率四个指标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如果同时实施,要保持目前的ROE(净资产收益率)水平,银行的对策,要么是转型,要么是进一步扩大利差水平,或者就是推进利率市场化。”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金融危机以来,包括汇丰、瑞士信贷等国际化大银行都调低了ROE的目标,即使银行业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但存款人面临的风险将大幅度下降,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将大为增强。

延伸阅读

数字看新规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责任编辑:陈越颖)